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5-30 17:02 访问量:1663

甘政办发〔202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省石窟寺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集建筑、雕塑、壁画、书法等艺术于一体,代表了中国石窟艺术文化发展的最高峰,素有“石窟艺术之乡”的美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在石窟寺抢救保护、考古研究、科技研发、数字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的“中国特色、敦煌经验”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但我省石窟寺也存在安全风险依然较高、系统考古研究不足、基层保护力量薄弱、展示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改革完善石窟寺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提升保护利用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壮大专业队伍力量,大力弘扬践行“莫高精神”;坚持传承创新,深入挖掘阐释和传播石窟寺文化艺术;坚持交流互鉴,抢抓“一带一路”机遇,为全国石窟寺保护利用形成示范。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我省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消除,各级文保单位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国保、省保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省市县协同推进、部门间分工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保护传承、研究阐发、科技攻关、文化服务、传播交流协同推进,全省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和敦煌学研究高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2021年4月底前,完成全省石窟寺专项调查。2021年9月底前完成甘肃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纳入各级“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施石窟寺保护重大工程,分级压实政府责任,分类开展莫高窟、麦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等3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工程、20处国保单位石窟寺重大保护工程,及30处中小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工程,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预警工作,依托敦煌研究院建设甘肃石窟寺监测中心,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主动开展预防性保护,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石窟寺安全政府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管护机构和使用人直接责任,落实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制度。国保、省保、市县保石窟寺由市县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其他石窟寺由县(市、区)政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或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看管。强化石窟寺安全设施建设,到“十四五”末,敦煌研究院以莫高窟为核心建成六大石窟综合安全监管平台,各市州依托有条件的文博单位统筹建设区域性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2022年前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将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群防群治,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查防控,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盗窃石窟寺文物及破坏石窟寺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石窟寺保护区划管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审批,限期治理保护区划内已有的违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纠正违规妆彩、涂画、燃香等不当使用管理问题。(省文物局、省公安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宗教局、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以敦煌研究院为主体,发挥敦煌学研究实体带动作用,联合相关高校和专业机构,形成多学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培养和壮大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推动敦煌学研究高地建设。2021年底前制定实施甘肃石窟寺考古研究中长期计划,将石窟寺考古研究纳入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支持范围,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持续推进莫高窟重点洞窟考古报告全集编写出版,2022年完成麦积山石窟考古报告样稿,2035年底前完成国保、省保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省文物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持续开展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和海外中国石窟寺文物、敦煌文书等数字化工作,优先实施濒危及国保石窟寺的数字化保护。“十四五”末完成“数字敦煌”“国际敦煌”项目,推进实施“敦煌海外文献数字化回归”工程,拓展升级“敦煌学信息资源库”。依托敦煌研究院文物数字化科研和技术优势,加快研制石窟寺数字化地方标准,推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强石窟寺数字资源集中管理、永久保存,建设“甘肃石窟寺数字资源库”,纳入中华文化遗产标本库,接入国家文化专网,实现全国共享共用。(省文物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外事办、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实施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推出高品质的主题陈列展览,完善开放石窟寺的展示标识、导览解说系统和游客服务设施,丰富展示内容和形式,增强文化体验,推动国保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整合河西走廊石窟寺等文化遗产资源,推动国家遗产线路建设,打造中华文明标识。突出敦煌艺术、丝绸之路文化主题和特色品牌,重点打造“敦煌艺术大展”“丝绸之路石窟文化展”等精品展览,推动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展示模式,讲好中国故事甘肃篇,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核定公布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的最大瞬时容量,鼓励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全面实现国保石窟寺预约参观制。制定《甘肃石窟寺管理导则》,推广莫高窟质量管理模式,推进全省石窟寺科学规范管理。编制专门培训教材及工作手册,加强对石窟寺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提升讲解服务质量,增强旅游文化体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牵头,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敦煌研究院管理的六大石窟与国外重要石窟寺建立结好关系,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国际合作与中华文化海外传播交流。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积极参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建设“一带一路”文化基地。利用“一会一节”等平台,提升“敦煌论坛”等学术活动影响力,围绕敦煌学、石窟文物保护、文物数字化等我省优势学科领域,主动设置议题,促进学术交流,掌控敦煌学研究和石窟寺保护管理话语权。承担好国家文物援外项目,推动实施敦煌研究院与“一带一路”国家石窟寺考古研究及文物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推动甘肃文物保护技术走出去。突出敦煌、丝绸之路特色,策划推出敦煌艺术及丝绸之路石窟文物精品外展和高端研学项目,塑造中国石窟寺文化传播品牌,共同保护和传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省文物局牵头,省政府外事办、省文旅厅、省文化博览局、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以设在敦煌研究院的古代壁画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国家古代壁画和土遗址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点文物科研平台为主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课题项目,系统开展石窟寺遗产监测、保护技术、修复材料、修复工艺、文物数字化、管理评估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科技攻关与研究,重点加强岩性地质特征、壁画制作工艺和各类病害发育机制等基础研究,传承创新传统技术和营造工艺,为全国石窟寺保护利用核心关键领域提供强大科技支撑。以甘肃省敦煌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为基础,联合省内外专业机构,2022年前申请组建文化遗产领域国家级科研平台,将石窟寺保护研究作为重点方向,广泛开展文物科技国际合作交流,打造世界一流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研究基地,支撑国家文化战略需求。(省科技厅、省文物局牵头,敦煌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人才教育培养力度。大力弘扬践行“莫高精神”,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聚合敦煌研究院等文博单位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学术研究成果、专业人才和教育资源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在兰州大学联合组建文化遗产研究院,将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作为重要学科建设内容,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高层次专业人才,共建学术科研基地,满足全国专业人才需求。支持西北师范大学等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完善全省文物保护人才支撑体系。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多措并举解决石窟寺保护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落实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值守,加强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并积极扩大志愿者队伍,强化社会参与。优化文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省文物局牵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敦煌研究院、相关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共建敦煌研究院工作机制,合力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和敦煌学研究高地建设,提升重点保护研究基地、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创建区域性石窟考古研究平台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优化石窟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对敦煌研究院承担的壁画塑像修复和数字化保护工程,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省文物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相关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形成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将文物工作纳入市州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站位全局,在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经费投入、项目安排、建设规划、科技保护、打击犯罪、宣传弘扬等方面,形成支持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建强队伍力量。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压实文物保护责任,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安全、修复、研究等工作力量。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市县,通过文化系统内部调剂或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切实加强文物管理人员编制,确保基层有力量承担文物保护工作。

(三)强化投入保障。按照《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落实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将石窟寺文物保护、日常保养、设备更新、人员经费等按事权划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项目经费支持,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管理,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

(四)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评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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